规章制度

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来源: 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 作者:余梦帆编辑人:余梦帆发稿时间:2025-02-18浏览次数: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建立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非研究生干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评定范围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休学、退学、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档案未调入学校的研究生无参评资格。

(二)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德育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1.受到行政处分;

2.经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

3.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4.恶意欠缴学费者(已成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除外);

5.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6.考试作弊或学位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研究生;

7.参评学年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第一次未通过的;

8.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评审流程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全体研究生宣传《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及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日期内上报申请书并提交相应支撑材料。

(二)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每位参评研究生各项积分、奖励依据及支撑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定,综合测算每位参评研究生的综合成绩分数,并接受参评学生导师及全体研究生的全程监督。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定会议,依据参评研究生综合成绩排名结果,根据学院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确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名单,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同时将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学校审定结果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评定细则

1.符合学校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且全部课程的平均成绩应达到 85 分(含)以上;

2.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计分(具体计分方式按照评分制细则中的创新能力部分单独算分,计算时间段为研究生入学以来至国家奖学金评选前);

3.研究生综合表现参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计分;

4.适当考虑学硕、专硕比例;。

5.科研成绩突出:学术型硕士科研成果分数不低于100分;专业型硕士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总分不低于100分;

6.学科竞赛A+类最高等和次高等奖项且排名第一,直接认定国家奖学金;

7.CCF A类期刊和论文且排名第一(导师或指导团队老师排名第一,申请学生排名第二)直接认定国家奖学金;

8.强调高水平成果和突破性贡献。

五、特别说明

1.创新能力考核主要体现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考核,包括发表科研论文、出版专著、科研获奖及专利和课外科技活动等。论文获奖不加分;英语六级和计算机二级等其他资格证书不另外计分。

2.导师指导师双选系统中的备案导师(第一导师或第二导师)、含导师团队中其他导师。

3. 评审总分满分2000分,最终成绩是不同成果类别乘百分制权重相加。科研成果(高质量论文、学术活动、项目主持、专利、软著)共占比50%(满分1200分),高质量学科竞赛40%(满分600分),公共事务占10%(满分200分),总分=科研得分+比赛得分+公共事务得分。

4. 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定需要本人第一导师同意推荐,提交材料为研究生阶段未成功评选过国奖的材料。

5.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规定未尽事宜及评定中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