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纺织大学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 教学工作条例

来源: 作者:编辑人:发稿时间:2022-03-10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21世纪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和凝聚力,明确教学工作职责,规范教学与管理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武汉纺织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武汉纺织大学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从事与本科教学活动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教学副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对于本科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学副院长需拿出草案并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教学系主任和课程负责人研究与讨论,多方面征求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各系的教学系主任具体负责本科专业的教学实施和专业教学的改革与建设工作,包括课程教学与实践教学。系主任有责任指导与检查所在系的专业教学情况。

第五条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实验室主任负责面向全院及全校非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基础教学实验任务和教学计划上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各系和课程负责人负责本专业课程的教学组织与课程建设工作。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培养计划制定与修改、新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教学名师、核心课程、优秀教学成果等)等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八条院办公室教学秘书负责全院本科教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学副院长及各教学系主任、实验室主任、专业负责人,以及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负责人对于来自学校、学院布置的教学工作,应按时完成。对于因延误而引起教学问题的教学管理负责人,其年度工作考核将根据情形减少其所在系(中心)下一年度自然增长的资源配置基数(0.1-2%)。

第三章 任教资格

第十条新进教师均需参加学院组织的为期一周以上的试讲活动,试讲合格后方可开展教学授课工作。试讲工作由教学系主任与专业负责人协商组织。

第十一条对于师资紧缺确需外聘教师授课的课程,相关负责人应提前在上学期末排课时严格审核外聘教师主讲资格,通过试讲后上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并确认其具备授课资格。外聘教师资料需在院办教学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课程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教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课程教纲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基本要求、预定的教学目的和学时数制定,任课教师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统一表格一式三份,经课程负责人审核,系主任批准,报学院备案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

第十三条教师上课前应该有教材和针对本教材的备课教案,教案(讲稿)手写或打印均可,但打印的PPT文件不可以作为教案。严禁复制或网上下载教案或讲稿,一经发现,按《武汉纺织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教师应用普通话授课,语言精练、生动;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讲清课程的重点、难点。要讲究教学方法,采取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式,启发学生思维,力戒照本宣科,“照屏宣讲”,平铺直叙,满堂灌。要重视培养学生的技能,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清点和记载学生出勤情况。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指导教师应该认真耐心辅导学生,离开实验室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实践环节有记录、总结和报告;课后辅导答疑和课后作业是课堂教学活动的继续,主讲教师应按规定参加一定的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情况要有记载,课后作业要认真批阅,每次批阅的本数参阅《武汉纺织大学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 课程作业管理办法》。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管理

第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由系主任全面负责,选题应在系内认真讨论。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毕业设计(论文)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际、科学研究方面的任务选题,且课题尽量避免重复;工程类专业要结合工程实际选择课题,原则上既要有一定的工作量,又要有一定的难度,使得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后,方可完成。原则上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人一题。来源于纵向项目和具有实际工程背景的横向项目的课题优先分派学生。

第十七条指导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影响和教育学生。为保证指导质量及教师的负担适中,原则上教授指导8~10名,副教授6~8名,讲师(含新进博士)5~6名,基础课程群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是专业教师的一半。对指导学生获得八校联盟答辩获奖的教师可以增加一定论文指导名额,对指导效果不好的(一题多人或小组答辩成绩都为中及以下或论文不符合规范者)适当减少指导学生数量,具体数量的增减由系主任根据上一年度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指导的成绩和课题内容而定。

第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前,每个学生需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小组由指导教师和部分非指导教师组成,为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和答辩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指导教师不参与自己指导的学生所在小组的答辩,即实行交叉答辩,具体分组情况由系教学指导小组制定。

第六章 课程考核、考试与监考

第十九条考试课程必须组织期终考试;考查课以过程考核为主,考核过程有记录并存档交学院办公室以备检查。

第二十条考试课考后教师评卷应采用流水作业阅卷,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能降低要求或随意提分,根据学校要求向学生所在院(系)交出考试(考查、补考、重修)成绩。任课教师及阅卷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宣布成绩。

第二十一条成绩报院(系)后,有关教师不得改分,确因评卷失误须更改时,必须由有关教师填写《学生考试成绩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原始试卷,由教师个人在教务系统提出请求,经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二条作为教师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位教师每学期必须参加学院安排的不少于3次的监考或主考任务,不足3次的在年终绩效分配中按100元/次扣罚。

第七章 教学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在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再更动,教师外出兼课、听课或有其他个人私事均以服从校内课表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变换教师。教师不允许私自调课或停课,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停课,必须由教学秘书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凡诸如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早退,提前离开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指导岗位;监考失职,泄露考题,给人情分;评定、核分不认真造成后果,考试成绩无故逾期不交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或减少学时以及旷教等,均按学校规定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四条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和课程团队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和各级集体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和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指导等。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或请假未经学院批准的,或擅自早退者,每次扣除100元,扣除金额从其年终的各项分配或下一年度的绩效工资中扣除,并给予学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对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学院根据《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绩效津贴分配实施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由于个人失职或教学态度不端正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后视其程度轻重给予500~1000/次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个人还需在学院教职工大会上作检讨。

第八章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七条为深入了解并及时解决课堂教学方面的问题,学院建立如下的听课制度:学院领导每学期至少要听课八次,系主任每学期至少要听课六次,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听两位老师的两门不同课程,每次听课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辅导员与班主任每两周听本科生课程1次,学院的教学督导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课程教学质量,定期抽查听课,听课后应填写相应的听课记录交学院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八条教学副院长应及时将听课情况反馈给教学系主任、实验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教学系主任、实验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看后应及时将反馈意见与相关教师见面,并要求教师在听课情况记录表上签字以示看过。对于来自听课方面对学生课堂纪律、出勤情况的意见,教学副院长应及时反馈给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

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应该认真对待反馈意见,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对于收到反馈意见而不及时改进的教师,院系将根据情形,取消其1-2年内主讲教师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执行,由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